分,当事人在禁渔区沅江市茶盘洲镇柴洲包村大堤外蒿竹河水域运用笼壶进行捕捉,被本机关渔政法令人员巡查时抄获。本机关法令人员出示法令
2025年9月6日,经电话请示本机关负责人赞同后,本机关渔政法令人员当即立案查询。随后,本机关渔政法令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并制造了《问询笔录》;对相关物品及现场进行了摄影取证;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制造了《现场查看笔录》;对捕捉渔具、渔获物先行挂号保存,并制造了《依据先行挂号保存通知书》。
依据二:法令现场相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运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捉的现实;
依据三:《依据先行挂号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运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捉的一切证物;
依据六:《现场查看》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运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捉的现实;
依据七:《问询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供述在禁渔区、禁渔期运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捉的现实;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沅农(渔政)罚告〔2025〕80号《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请求陈说申辩,已抛弃上述权力。
本机关以为:当事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制止运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损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来进行捕捉。制止制造、出售、运用禁用的渔具。制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捉,制止运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度的网具进行捕捉。捕捉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允许超出规则的份额。在禁渔区或许禁渔期内制止出售不合法捕捉的渔获物”之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运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损坏渔业资源方法来进行捕捉的,违背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则进行捕捉的,或许运用禁用的渔具、捕捉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度的网具进行捕捉或许渔获物中幼鱼超越规则份额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撤消捕捉许可证;情节很严重的,能够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之规则,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分自在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运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捉的,初度违法,捕捉渔获物缺乏五十公斤或许价值缺乏三千元的;裁量规范: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捕捉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许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序号:3;违法情节:运用禁用的渔具、捕捉方法来进行捕捉,初度违法或许捕捉渔获物缺乏五十公斤或许价值缺乏三千元的;裁量规范: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来得到的;捕捉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许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则,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决议:
当事人对本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当事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实行本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