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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餐饮店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卤菜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5-04-12 05:12:53来源:欧宝官网app客户端下载【打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相关规定,存在比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

  在现实情况下,很多门面式的现制现售卤菜店以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业态形式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甚至取得了网络经营资质,那么其制售的卤菜在同城以外卖形式销售的同时,是否还能够最终靠抽真空包装形式进行网络异地销售呢?从监管执法层面讲,适用法律条款是什么?从民事索赔层面讲,是否支持十倍赔偿?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以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在网上销售问题的请示》(皖食药监食消【2017】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的人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允许超出24小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规格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相关规定,存在比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者除外)。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北区金钩子烤鸡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49号金钩子烤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03MA3TY1M58L。

  经营者姓名:张元荣,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旭阳,男,200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上诉人市北区金钩子烤鸡店因与被上诉人李旭阳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李旭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货款464元;2.判令被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原告464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交通费及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关于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21年7月17日在抖音平台商铺“市北区金钩子烤鸡店的小店”购买了8只蒜香小公鸡,共计支付464元,订单编号××××,收货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翁后申通快递。被告通过快递向上述产品邮寄给原告。

  收到货物后,原告发现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保质期、生产许可证。通过原告提交的产品照片能够准确的看出,产品外包装上除产品的名字、产品介绍、地址、电话外,无其他有效标识。经原告投诉,被告2021年12月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抖音平台公示的“市北区金钩子烤鸡店的小店”店铺信息数据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被告市北区金钩子烤鸡店,被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通过抖音平台,从被告处购买了涉案产品,双方订立了网络购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质量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另外的事项。案涉产品未标注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质量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因此,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被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从事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但被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有严格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允许超出24小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规格要求存在很大差异。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相关规定,存在比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故被告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烤鸡,不符合上述规定,存在比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

  综上,被告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案涉产品,原告要求其退货退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应予以销毁,故本案中原告无需再向被告返还涉案食品原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市北区金钩子烤鸡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旭阳货款464元;二、被告市北区金钩子烤鸡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旭阳赔偿金46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市北区金钩子烤鸡店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市北区金钩子烤鸡店上诉请求:撤销(2022)鲁0203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李旭阳于2021年7月17日在张元荣所开的抖音平台“金钩子烤鸡”购买了8只烤鸡,共支付464元。李旭阳收到货后起诉十倍赔偿,由此能够看出李旭阳购买产品的目的不是消费,而是为得到高额赔偿才恶意购买,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盈利,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2.张元荣经营的市北区金钩子烤鸡店有国家认可的营业执照,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明确说明是散装食品,李旭阳收到商品后没再次出现身体不适等其他症状,要求十倍赔偿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旭阳的诉讼请求是退一赔十,故本案案由系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比较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知,产品存在缺陷和因缺陷造成的损害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惩罚性产品责任在前者基础上还需要更严格的要件:“明知”。上诉人买的烤鸡是食品,食品安全责任是产品责任的一种,不但受《民法典》调整,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特别规定的约束。该条文第一款是填平式的食品安全责任,以消费者受损为要件;第二款是惩罚性的食品安全责任,是第一款的递进,以高于实际损失的数额给予侵权人“惩罚”,要件也更为严格,除了必须有“损害”,还要求经营者“明知”。关于损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二条分别对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区分,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仅购买商品产生的价款损失可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做处理,但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规定的造成损害的情形,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如请求惩罚性赔偿,须有“损害”,且“损害”不应只包括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的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还包括产品因缺陷造成的产品之外的人身损失。

  另外,要弄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前者是指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所应当承担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责任,后者是指食品的不安全性导致食用者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实质是产品责任,又分为普通的食品安全责任和惩罚性的食品安全责任。前者只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就可以给予处罚,后者不仅要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或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还要构成食品实质的不安全性,即产品缺陷,并且该缺陷导致食用者人身损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按照分工,各司其职,不能擅越。惩罚性赔偿金应当给予那些因食用不安全食品实际遭受人身损害的人们,而非逾越合同责任直接运用侵权责任索赔的、未受损害的人。若发现标签标注不全或其他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建议、投诉或者向行政机关举报。

  具体到本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中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相关规定,存在比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本案上诉人售卖的烤鸡系其自己加工、包装后在网上进行异地销售,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责任。至于产品责任,如前所述,必须要构成食品实质的不安全性,即产品缺陷,并且该缺陷导致食用者人身损害。

  上诉人在网上售卖的烤鸡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具有不安全的可能性,被上诉人李旭阳收到货后因外包装存在标签瑕疵而未打开食用,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主张退一赔十。被上诉人李旭阳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售卖的烤鸡存在实质的不安全性,即其没有证明本案烤鸡系缺陷食品,未食用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不构成产品责任,更不存在惩罚性产品责任,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一赔十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市北区金钩子烤鸡店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5259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陆某某诉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颍州区市监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颍州区政府)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4)皖1202行初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某某,被上诉人颍州区市监局法定代表人刘勇及委托代理人张玉侠、刘方园、颍州区政府委托代理人胡凤梅、王经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某某向一审法院诉称,其对颍州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颍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颍州区政府于2024年4月2日作出阜州复字〔2024〕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其现已收到该决定书。本案颍州区市监局、颍州区政府都认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被举报商家真空包装卤菜,利用微信异地销售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从而分别对其案件不予立案和行政复议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该行为系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反法律。理由如下: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卤菜不可以异地真空销售运输,依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的人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熟制食品贮存和运输的温度和时间要求,即使在冷藏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从烧熟到食用的间隔时间也不允许超出24小时。但是本案的销售方从烧熟,到放凉,到打包,到邮寄,再到本人收到快递已经早早超过了24小时,已经不具备食用条件,且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售熟肉的许可条件和加工制作要求,与食品生产者加工“热加工熟肉制品”的许可条件和生产规格要求存在很大差异。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相关规定,存在比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持有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者除外)。本案中,销售方仅仅是餐饮服务提供者,只有制售熟食的许可条件,并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故不能利用互联网或者微信进行快递销售熟食,其行为已经违法。颍州区市监局、颍州区政府所依据的《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该规定只适用于别的产品,并不适用卤菜,因为卤菜有明令禁止不可以异地销售的法律规定和条文,故颍州区市监局、颍州区政府认为销售方利用微信异地销售的卤菜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错误的。为了可以客观直接的体现出销售方的行为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分别查找了与本案相同问题的案件,青北市监罚(2021)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9)川0121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其他经营者因为异地销售熟食,已经被别的市场监督局进行了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经营者因为异地销售熟食的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故本案中销售方的行为明显属于违反法律行为。综上所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颍州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颍州区政府作出的阜州复字〔2024〕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对其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重新审理;判令颍州区市监局、颍州区政府程序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颍州区市监局、颍州区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日,陆某某通过微信向用户名为“李某皖椒柒麻椒鸡”、店铺名为“5152麻椒鸡新式卤味”购买麻椒鸡两个、猪蹄两个,总共价值199元。陆某某购买前先行向该店铺询问卤菜能否快递,在双方商定价格后,其要求该店铺将卤菜邮寄至其指定地点,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银河花园。同一日,麻椒鸡店铺经营者将陆某某购买的卤菜进行真空包装并通过京东快递发往陆某某指定地点,快递单号JDX02140347××××,快递揽收时间为12月1日16时52分,次日下午15时40分陆某某签收该快递。2023年12月12日,颍州区市监局收到陆某某的举报,《举报信》中称其通过5152麻椒鸡新式卤味店铺老板的微信购买卤菜,收到快递后发现卤菜系真空包装但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配料表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其认为该店铺向其出售的卤菜系不合格产品。《举报信》中主要诉求为:“本人希望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本人相应的赔偿,如商家拒绝调解,请直接转为举报立案,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还请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处理,不然本人会对不合理的处理结果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和申请监督……”。颍州区市监局收到该举报线索后,于次日前往名称为5152麻椒鸡的店铺进行核查。经检查,该店铺的字号名称为阜阳市颍州区我爱我要小吃店,经营者李帅,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该店铺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经营项目为熟食类食品制售。颍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线台,未发现有真空包装的卤制品。经询问当事人,网售给陆某某的卤制品使用真空袋进行包装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便于运输。颍州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决定,对此事项不予立案调查。2024年1月9日,颍州区市监局作出举报初查反馈内容(不立案),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商家的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调查。陆某某对此不服,于2024年1月28日向颍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颍州区政府经审查,于2024年4月2日作出阜州复字〔2024〕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颍州区市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结案反馈。

  另查明,陆某某于2024年3月11日向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五莲县高家卤味熟食店;陆某某于2024年4月7日向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反映其于2024年4月3日通过味知丰卤味店铺老板微信,购买了老板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熟食,属于三无产品;陆某某于2024年4月8日向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绩溪县珍珍熟食店(红烧坊锅仔卤菜店)涉嫌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相关规定;2024年4月8日,陆某某向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答复称“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当事人生产无标签的真空预包装熟食。当事人承认邮寄给你的无标签的真空预包装熟食是其疏忽漏贴所致……”;同一日,陆某某还向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宁国市七福卤菜江南花苑店异地销售熟食;陆某某于2024年4月10日向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反映其购买的六安市裕安区小哥哥卤味食品店(石斛卤鹅店)经营的“石斛卤鹅”产品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再查明:一审法院通过检索当事人关联案件发现,陆某某曾于2022年7月3日,自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先霞熟食店处购买卤菜,商家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陆某某先以先霞熟食店通过快递异地销售熟制食品为由向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投诉举报,后向合肥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先霞熟食店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其退一赔十。合肥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23年6月2日作出(2023)皖86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一、先霞熟食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陆某某购物款240元;二、驳回陆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颍州区市监局作为该行政区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处理投诉举报该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工作职责,故颍州区市监局为本案适格被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颍州区市监局经调查未发现案涉商家经营现场有已经预封好的卤制品,案涉商家向陆某某邮寄的卤制品采取真空包装的方式是为了保证食品运输安全。综上,案涉商家真空包装卤菜通过微信异地销售给陆某某的行为符合相关管理规定,颍州区市监局经审查认为陆某某举报的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颍州区政府受理陆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向颍州区市监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经审查颍州区市监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依法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该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本案中,陆某某户籍地系江苏宿迁,常住地亦是江苏宿迁。其通过微信向距离其住所地几百公里外,位于安徽省阜阳市的一家经营卤制熟食的商家购买卤制品并要求商家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其购买的卤制熟食邮寄至江苏宿迁,这一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生活消费习惯。结合陆某某在本案中提供的六份不同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回复可以发现,其在集中较短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方式向江苏省以外的不同市、县区域的熟食制品商家购买卤制品等不易存放的熟食,并同样要求商家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卤制品邮寄至其指定地点,然后再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向该商家所在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陆某某向不同区域远距离购买卤制熟食的行为及其投诉举报的频次均不符合常理,恶意明显。综合陆某某的上述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其不是《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不予受理陆某某的投诉。另,从本案陆某某提交的《举报信》中称“本人希望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本人相应的赔偿,如商家拒绝调解,请直接转为举报立案”也可以发现,其投诉举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商家赔偿。陆某某滥用投诉权利,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轻微或无违法行为,为胁迫经营者赔偿而提起不当举报的行为,属于恶意举报。当前市场经济下行,商户普遍经营困难,陆某某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同一种方式在安徽省区域范围内广泛投诉举报,意图以此索取赔偿,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大量浪费了我省的行政及司法资源,该行为亦不应得到支持。综上,陆某某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依法针对其案件立案处理,明显未履行法定职责。为证明被上诉人不予立案的行为不当,其购买了六份与本案相同的产品,并投诉到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均作出了立案处理,故被上诉人未依法作出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足够的证据面前,没有进行正确判决,反而责怪其多次购买与本案相同的问题产品,其如果不如此做,就无法推翻不予立案决定,故一审法院明显包庇被上诉人,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因此,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对其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重新依法审理,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颍州区市监局答辩称,其依据陆某某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后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积极对待陆某某提供的举报线索,履行了法定职责。陆某某的消费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滥用投诉权利,属于恶意举报。因此,其对陆某某举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颍州区政府答辩意见除同一审意见外,补充答辩意见:陆某某滥用投诉权利,以牟利为目的,胁迫经营者提起不当举报,频繁进行投诉和诉讼。经全国12315平台查询,陆某某自2022年10月9日开通平台账户以来,共投诉127次,举报113次,其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诱导商家邮寄发货,发货后以相似理由向不同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进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打假模式流程,目的是向商家施加压力,进而索赔,足以认定陆某某职业打假人身份,其诉求不合理,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陆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北市监罚〔2021〕489号),证明本案应当立案处罚;2、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本案的相同立案场景已被人民法院判定为符合立案的标准,与本案相关的涉案产品已被人民法院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销售标准的食品,人民法院也认定被投诉方快递销售熟食的行为违法;3、六份立案告知书,证明与本案相同问题的案件已被其他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理,故本案中没有立案的行为程序违反法律。

  颍州区市监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阜阳市颍州区我爱我要小吃店(5152椒麻鸡新式卤味店)营业执照、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不予立案审批表及举报初查反馈内容,证明2023年12月13日,其根据陆某某举报线索对阜阳市颍州区我爱我要小吃店(5152椒麻鸡新式卤味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执法人员了解,网售给举报人的椒麻鸡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便于运输才使用真空包装袋包装。其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陆某某举报线索商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陆某某办理结果;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证明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颍州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2、陆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邮寄单、颍州区市监局作出的举报初查反馈内容(不立案)、《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书面答复通知书》(阜州复字〔2024〕23号)及送达回证、颍州区市监局《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2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其受理陆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合法;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八条,证明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阜州复字〔2024〕23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以上证据均随卷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采信的证据,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经颍州区市监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案涉商家有已经预封好的卤制品,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利用互联网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确保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之规定,该商家向陆某某邮寄的卤制品采取真空包装的方式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食品运输安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商家有违反上述规定之处。而陆某某所述案涉商家向其销售的卤制品从烧熟到食用的间隔时间超过24小时,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但该条规定的是“集体用餐食品分装及配送要求”,与本案商家向购买者单一销售的事实并不相符。同时,综合陆某某在本案中购买卤制品的方式、采用相似方式购买熟制食品并向合肥市铁路运输法院诉讼的事实及其在12315平台的举报情况去看,其亦不属于2024年8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购买者”。因此,颍州区市监局作出的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及颍州区政府案涉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陆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