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次数:更新时间:2024-07-09 05:50:59来源:欧宝官网app客户端下载【打印】
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6月8日,王某某在阜宁县阜城县城注册成立“阜宁县阜城镇王老头卤菜店”,与妻子李某某一起从事猪头肉等卤制品生产、销售。2022年上半年,李某某、王某某为让顾客“回味”,从而继续购买其卤制品,在制作猪头肉等卤制品的过程中,将自己种植的罂粟果添加到卤水中制作卤菜,并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结果招揽了很多回头客,销售货值人民币12453.20元。 罂粟果含有等物质,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不仅会使人上瘾,还会麻痹人体神经和器官,损害健康。 2022年6月,群众举报反映,阜城镇王老头卤菜店的卤菜口味异常,可能添加罂粟果。阜宁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根据举报立即开展刑事侦查,阜宁县检察院亦适时介入公益诉讼调查,在其作坊、销售点扣押了罂粟果、卤制品等相关实物。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王某某销售的卤制品中含有、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等成分。随后,李某某、王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3年3月30日,阜宁县检察院对李某某、王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李某某、王某某刑事及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